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選上訴字,100年度,7號
HLHM,100,選上訴,7,20111129,2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選上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亞美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
      蕭芳芳律師
      曾泰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99年度選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33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嚴亞美部分撤銷。
嚴亞美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嚴亞美係第16屆第9選區臺東縣平地原住民 縣議員,因涉其他刑案而喪失競選第17屆第9選區臺東平地 原住民縣議員資格,轉而支持其妹妹嚴惠美競選平地原住民 縣議員。胡明華李建鴻係居住在臺東縣東河鄉之阿美族平 地原住民,蔡富仔、蔡蘭妹、蔡春妹張仁妹陸善妹係居 住在臺東縣成功鎮之阿美族平地原住民,均係具有第17屆第 9選區縣議員選舉權資格之人。嚴亞美為期嚴惠美當選縣議 員,竟基於交付賄賂,約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意,接續對 胡明華李建鴻張仁妹蔡春妹、蔡蘭妹、蔡富仔、陸善 妹等人交付賄款,期約胡明華等人於民國98年12月5日投票 當天,就平地原住民縣議員部分,投給嚴惠美。分述如下:(一)於98年10月中旬某日10時許,與一名姓名不詳男子共同前 往臺東縣東河鄉興昌村南八里39之1號之胡明華住處,將 新臺幣(下同)500元賄款交付予胡明華,期約胡明華在 投票當天,將選票投給嚴惠美
(二)於98年10月中旬某日上午某時,前往臺東縣東河鄉興昌興昌133號之簡田月裡(其涉嫌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 另為不起訴處分)住處,將1000元賄款交付予李建鴻,期 約李建鴻在投票當天,將選票投給嚴惠美
(三)於98年11月18日20時至21時間,與不知情之嚴惠美共同前 往臺東縣成功鎮○○里○○街71號之蔡富仔住處,藉舉辦 問政說明會名義,趁機在蔡富仔住處客廳角落處,將1000 元賄款交付予張仁妹,期約張仁妹於投票當天,將選票投 給嚴惠美
(四)於98年11月18日20時至21時間,與不知情之嚴惠美共同前 往前揭蔡富仔住處,藉舉辦問政說明會名義,趁機在蔡富



仔住處內,將1000元賄款交付予蔡春妹,期約蔡春妹於投 票當天,將選票投給嚴惠美
(五)於98年11月18日20時至21時間,與不知情之嚴惠美共同前 往前揭蔡富仔住處,藉舉辦問政說明會名義,趁機在蔡富 仔住處屋外,將500元賄款交付予蔡蘭妹,期約蔡蘭妹於 投票當天,將選票投給嚴惠美
(六)於98年11月18日20時至21時間,與不知情之嚴惠美共同前 往揭蔡富仔住處,藉舉辦問政說明會名義,趁機在蔡富仔 住處客廳,將1000元賄款交付予蔡富仔,期約蔡富仔在投 票當天,將選票投給嚴惠美
(七)於98年11月18日20時至21時間,與不知情之嚴惠美共同前 往揭蔡富仔住處,藉舉辦問政說明會名義,趁機在蔡富仔 住處屋外,將1000元賄款交付予陸善妹(業經原審判決無 罪確定),期約陸善妹在投票當天,將選票投給嚴惠美胡明華李建鴻張仁妹蔡春妹、蔡蘭妹、蔡富仔、陸善 妹等人因嚴亞美之上揭交付賄款及期約行為,於投票當天, 均投給嚴惠美。嗣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經線報後 ,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循線查獲上情。因認嚴亞美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 行使之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證據如下:(一)被告嚴亞美自承其確有於98年1月18日20時許,與嚴惠美2 人共同在蔡富仔住處,召開問政說明會,要到場選民,於 投票當天將選票投給嚴惠美
(二)證人胡明華自白嚴亞美確有於事實欄一之(一)所載時地 ,交付500元賄款,要求其於投票支持嚴惠美。(三)證人李建鴻自白嚴亞美確有於事實欄一之(二)所載時地 ,交付1000元賄款,要求其於投票支持嚴惠美。(四)證人張仁妹自白嚴亞美確有於事實欄一之(三)所載時地 ,交付1000元賄款,要求其於投票支持嚴惠美。(五)證人蔡春妹自白嚴亞美確有於事實欄一之(四)所載時地 ,交付1000元賄款,要求其於投票支持嚴惠美。(六)證人蔡蘭妹自白嚴亞美確有於事實欄一之(五)所載時地 ,交付500元賄款,要求其於投票支持嚴惠美。(七)證人蔡富仔自白嚴亞美確有於事實欄一之(六)所載時地 ,交付1000元賄款,要求其於投票支持嚴惠美。(八)證人陸善妹自白嚴亞美確有於事實欄一之(七)所載時地 ,交付1000元賄款,要求其於投票支持嚴惠美。(九)證人簡田月裡於偵訊中證述98年10月中旬某日早上某時許



嚴亞美夥同其先生林義峰到其住處,向在場之李建鴻、 簡田月裡2人握手並拜託渠2人投票支持嚴惠美。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
(一)98年10月中旬,我沒有去胡明華家,我不認識胡明華這個 人,他家在那裡我不知道。他在上班的時間幾乎沒有辦法 回來,所以我不可能在他上班時間去他家對他行賄,而且 他所講的時間也都不一樣,版本很多,他說行賄是不實在 的,是在說謊。
(二)98年10月中旬選舉期間,我有去簡田月裡的家裡拜訪,請 她支持我,我去的時候,先看到簡田月裡,我請簡田月裡 支持之後,轉頭準備離開時看到一個男的,我不認識這個 人,因為我跟簡田月裡說請她支持,所以也有拜託他投票 支持我,那個男的就是檢察官所起訴的李建鴻,我沒有跟 李建鴻行賄。他是為了獎金200萬元誣告、栽贓我,所以 他講的不實在。
(三)我在98年9月認識蔡富仔,約一個禮拜後,我跟她說可不 可以在她家辦問政說明會,她說可以,我是98年11月8日 晚上7點半左右到,我帶了4個媽媽,幫我在現場發宣傳單 、檳榔,加上後到的嚴惠美就5個人;當天我去到現場的 時候,只有認識一個成功鎮鎮民代表蔡新輝,其他的人我 都不認識,當時來參加問政說明會的人都是圍成一圈,坐 在矮凳上,我就坐在蔡新輝的旁邊主持說明會,當日我有 表示因我無法參選,所以請嚴惠美參選,請大家支持嚴惠 美,約待了半個小時就離開,我都沒有離開我的位置,沒 有發檳榔,沒有與現場參加的人握手,也沒有買票;我是 被設計、栽贓的,因為蔡富仔被她的侄女莊菊妹教唆,所 以說對我不利的話。
四、李泰宏律師為被告辯以:當時參加說明會的20幾個人,被指 為涉案的只有蔡富仔、蔡蘭妹、蔡春妹一家人,以及鄰居張 仁妹、陸善妹,其餘的在場人都沒有。蔡富仔、蔡蘭妹是莊 菊妹的阿姨,蔡春妹莊菊妹的媽媽,整個事件都是莊菊妹導演,因為當時莊菊妹有帶著她的阿姨、媽媽到調查局製 作筆錄,也擔任通譯,在擔任通譯的過程有教答或代他們回 答的情事,甚至是不據實的翻譯,後來暗中訪談蔡富仔,發 覺莊菊妹是為了貪圖檢舉獎金,叫蔡富仔她們承認有收錢就 沒有事。有關胡明華部分,胡明華所講的受賄時間是在長濱 鄉樟原村上班時間的11點,他怎麼可能在上班時間從樟原回 到家受賄500元。
五、蕭芳芳律師為被告辯以:
(一)胡明華就被告有交付賄款的時間,有三個版本,另外就收



賄的款項說是500元,有關胡明華家的票數是兩票,卻用 500元來買兩票,與其他共同被告受賄款項金額不一致。(二)關於李建鴻部分,他沒有辦法明確證述在該日的何時收受 賄款,而其在相近時間亦有接受競選對手林富雄岳母交付 賄款的事實,當時簡田月裡也並沒有看到李建鴻有收錢的 情事,所以我們認為年近古稀的李建鴻有誤認的情事,李 建鴻是在簡田月裡家工作的臨時工人,所以我們認為李建 鴻有收賄,簡田月裡應該會看到,但她作證時卻說沒有看 到。
(三)莊菊妹同時也是另案陳幸民賄選案件的檢舉人,所以我們 認為有合理的可疑,她是為了檢舉獎金所為。
六、曾泰源律師為被告辯以:莊菊妹於調查站98年12月4日對蔡 蘭妹作筆錄時在場,她在蔡蘭妹被詢問的過程中,私底下跟 蔡蘭妹講現在這個案子已經在電視上報出來,我在這個場子 工作,我不隨便出來,我是秘密證人。她既然是秘密證人, 又為了檢舉獎金去擔任通譯,又有李律師所講的違反通譯的 行為,莊菊妹所為通譯所製作出來的筆錄,我們認為沒有證 據能力,會影響到共同被告作為證人的證據的憑信性。七、被告無罪之理由:
(一)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 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 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共犯,包括任意共 犯及必要共犯(含對向犯罪之共犯)在內,最高法院97年 臺上字第5406判決可資參照。次按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 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然心證之形成,由來於經嚴格證明 之證據資料之推理作用,通常有賴數個互補性之證據始足 以形成確信心證,單憑一個證據則較難獲得正確之心證。 尤其具有對向性關係之單一證據,如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 ,買方為獲邀減刑寬典,不免有作利己損人之不實供述之 虞。此種虛偽危險性較大之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為 避免其嫁禍他人,藉以發見實體之真實,除以具結、交互 詰問、對質等方法,以擔保其真實性外,自仍應認有補強 證據以增強其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 依據。且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以外之別 一證據,而與其陳述具有關連性,並因兩者之相互利用, 而得以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者而 言。至於證人之屬於對向犯之共同正犯者,縱二人以上所 證述之內容一致,其證據價值仍與對向正犯之陳述無殊, 究非屬陳述本身以外之另一證據,自不足以謂對向犯之共 同正犯所為之陳述相互間即得作為其所陳述犯罪事實之補



強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143號判決亦足供參 憑。又政府為遏止賄選,樹立乾淨之選舉風氣,設有高額 檢舉獎金制度,立意固為良善,惟亦難免被不法圖得高額 獎金者所利用,串謀虛構誣陷他人行賄;此時如有意圖獲 得獎金者,勾串偽承受賄者自首或自白,反造成選舉不公 ,應非鼓勵檢舉之初衷。再候選人為圖勝選,故意虛構競 選對手行賄之事實,亦所在皆有;此時如勾串偽稱受賄者 自首或自白,打擊對手,亦同樣破壞民主選舉之公平。因 之,是否確有賄選情事,比之一般犯罪,更不能僅依自首 或自白受賄者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二)本件被告嚴亞美始終否認有交付現金予胡明華李建鴻張仁妹蔡春妹、蔡蘭妹、蔡富仔陸善妹等人,並請其 等於選舉當日投票給嚴惠美之情事。公訴人雖依憑胡明華李建鴻張仁妹蔡春妹、蔡蘭妹、蔡富仔陸善妹等 人,於警詢、偵查或原審所為各自收受被告交付500元或 1000元,及約定投票予嚴惠美之不利己供述,據以起訴被 告確有賄選之事實;惟依起訴書所載,被告與胡明華、李 建鴻、張仁妹蔡春妹、蔡蘭妹、蔡富仔陸善妹等人, 係對向共犯,而公訴人認被告涉嫌賄選,除胡明華等人各 別之自白外,並無其他足資證明各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 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補強證據,依前項說明,自不得僅憑胡 明華等人各別自白之單一陳述,遽以採為不利被告之判決 基礎。況胡明華李建鴻張仁妹蔡春妹、蔡蘭妹、蔡 富仔、陸善妹等人,或陳述不一,或翻異前供,更不得遽 為認定被告有賄選之犯行。詳如下述。
(三)證人胡明華部分:
1、胡明華雖於警詢時供稱:嚴亞美大約於98年10月中旬的早 上11時,在我家親手將500元交給我,嚴亞美是跟一個男 的到我家,現場只有我們三人,嚴亞美用阿美族的話告訴 我要支持她等語。
2、於偵查中亦供稱:98年10月中旬某日早上10點(旋又稱早 上11點左右),嚴亞美到我家叫我投票給她妹妹嚴惠美, 她拿500元給我,當時她旁邊應該有一個男子。後來我有 投票給嚴惠美,因為我拿人家錢,要投票給她等語。 3、惟於原審卻忽而證稱嚴亞美去我家拿錢給我的時候應該是 下午;忽而證稱嚴亞美去我家拿錢給我的時候大概是早上 11點左右;我在工務段上班,做砍草的工作,每天上班時 間上午7點到12點,下午1點到5點,工作路段從樟原到台 東,嚴亞美拿錢給我當天我有上班,在樟原那邊上班,公 司車子接送上下班,大概5、6點回到都蘭家,嚴亞美交50



0元給我,交給我時沒有說什麼話;又稱嚴亞美交500元給 我的時候是上班時間等語(原審卷三第101-114頁)。 4、於本院審理時又供稱:我每天早上騎摩托車約一個小時到 金崙鄉上班地方去砍草,7點開始砍,中午從11點開始休 息,在工作的地方吃老闆給的便當,吃完便當以後就在工 地睡午覺,到下午1點就繼續做,做到下午5點下班,回到 家差不多8點,每天都是這樣子,沒有人跟我買票等語。 5、依胡明華上開所述,其就嚴亞美究竟有無交付500元賄款 給伊一節,或稱上午11時,或稱上午10時,又稱應該是下 午,又稱大概是早上11點,再稱大概下午5、6點回到家時 ,又稱是上班時間給其500元,最後稱沒有人向其買票, 莫衷一是;且既稱上下班由公司車子接送,如何能在上班 時間在家收受賄款?又其或稱嚴亞美給錢時告訴伊要支持 她,或稱給錢時沒有說什麼話,亦先後不一,誠難逕予採 信。
(四)證人李建鴻部分:
1、證人李建鴻雖於警詢時供稱:大概在98年10月中旬的某一 天晚上約21時許,嚴亞美及她先生到台東縣東河興昌興昌133號簡田月裡的住家,當時只有我和屋主簡田月裡 二個人在場,嚴亞美以口頭向我們告知,把票投給她們, 讓她們順利當選平地原住民縣議員,並拿出現金1000元給 我,及在場的簡田月裡1000元,請我們支持她,當時她是 親手交給我的等語。
2、於偵查中亦供稱:嚴亞美在98年10月中旬某日,跟她先生 一起到臺東縣東河鄉興昌興昌133 號簡田月裡住處,當 時他握我的手,跟我說「拜託拜託」,並且拿1000元給我 ,當時沒有講說要我投給誰,我想她叫我投票給她妹妹嚴 惠美,所以拿錢給我,並且拜託我;嚴亞美也有跟簡田月 裡握手拿1000元給她,跟她說「拜託拜託」;因為平常會 幫她做砍草工作,那天我是到她家吃早餐,嚴亞美跟她先 生二人開車自己來的等語。
3、於原審復證稱:98年10中旬,嚴亞美有拿1000元給我,是 在早上,當時我在簡田月裡的住處,只有嚴亞美一個人進 來,並在離開時握我的手說「拜託拜託」,結果我就收到 1000元,後來我才知道她的妹妹要出來選;又稱我記得好 像是晚上等語(原審卷三第128-138頁)。 4、惟依李建鴻上開所述,其就嚴亞美究竟於何時到簡田月裡 家給伊1000元?先稱「晚上約21時許」,後稱「我是到她 家吃早餐」,再稱「我記得好像是晚上」,對於可輕易分 辨之晚上或早上,竟反覆不一;另就嚴亞美給錢當時究竟



說什麼?先稱「嚴亞美以口頭向我們告知,把票投給她們 」;後稱「沒有講說要我投給誰」,亦互為矛盾,其證言 之真實性頗滋疑義。且證人簡田月裡於偵查中係證稱:98 年10月中旬某天早上,嚴亞美跟她先生有到我家,跟我及 李建鴻握手拜託,但是沒有拿錢給我,我只有看到嚴亞美李建鴻握手,但是我沒有看到嚴亞美拿錢給李建鴻等語 (選他卷一第106頁),也無從證明李建鴻所為嚴亞美給 伊1000元之陳述為真實,自難採憑。
(五)證人張仁妹部分:
1、張仁妹雖於台東縣調查站供稱:98年11月8日那一天,我 的鄰居吉樣告訴我要我去蔡富仔家聽嚴惠美的說明會,所 以我就去蔡富仔家聽說明會,我記得那一天有20個人到那 我拉到一邊,她就拿1000元給我,並跟我說「妳瞭解就好 」,我那時嚇了一跳,不敢收,但又不知道怎麼拒絕她, 也只好收了等語。
2、於偵查中亦證稱:嚴亞美於98年11月8日晚上8點左右,在 蔡富仔住處舉辦問政說明會,當時我帶我孫女去上廁所, 嚴亞美看到就走到我旁邊,拿1000元叫我支持嚴惠美,後 來我也有投票給嚴惠美等語。
3、於原審亦證稱:「(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妳在98年11 月18日是不是有去臺東縣調查站成功辦公室接受調查人員 製作調查筆錄?)有。」「(訊問你的那個調查員趙木龍 是叫你舅媽嗎?)對。」「(是親舅媽嗎?)對。」「( 在他跟妳做調查筆錄的這段期間,經過我們有勘驗你們的 調查筆錄,在法官助理的第20頁之前妳總共否定了50次就 說:『我沒有去、我沒有拿,沒有…。』妳總共講了50遍 ,為什麼最後妳又承認說妳有從嚴亞美這邊拿到錢?)他 一直逼我啊!」「(他是指誰?調查員嗎?)是我那個姪 兒一直逼問我。」「(他是怎麼逼妳?)說要說話這樣啊 !要講實話,他要我講實話,一直逼問我說要講實話,訊 問了2個多鐘頭。」「(到底妳有無從嚴亞美這邊拿到任 何的錢?)有,1000元。」「(當時嚴亞美交給妳錢的同 時有無跟妳說什麼其他的話?)沒有。」「(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剛剛妳有講說嚴亞美跟妳講說幫忙宣傳,她 給妳1000元的用意是要妳幫忙宣傳,還是要買妳的票?) 幫忙宣傳的。」「(嚴亞美給妳錢,妳有無告訴別人?) 我沒有,就是買東西要幫忙她宣傳,我要自己吃的。」「 (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妳所說的警方有叫妳說如果不 承認要被關,是不是指妳姪兒問妳的那個地方講的?)是 在我姪兒調查員的辦公室還是什麼的。」「(檢察官:妳



所講的是哪一個人?)問我筆錄的人說的。」「(是在問 筆錄前,還是問筆錄的過程中?)第一次做筆錄完告訴我 們的,跟我說的,在製作筆錄過程中製作筆錄的人跟我講 「如果妳不承認,妳會被關起來。」這句話是在製作筆錄 過程中。」「(審判長:妳有因此說謊去誣賴嚴亞美交10 00元給妳嗎?)是的。」「(妳剛有說在詢問的過程中人 家跟妳講:『如果不承認可能會被關。』人家跟妳講這句 話的時候,妳是不是因為這句話的影響,妳就把嚴亞美本 來沒有交給妳1000元,因此講說嚴亞美有交1000元給妳? )如果我講的話,你們是不是還要再重新再找問我話的人 。」「(在問政說明會當天妳有收到嚴亞美交給妳1000元 的事情是不是真的?)有。」「(提示原審卷二第129頁 ,當天勘驗的過程我們有聽到一段調查員跟張仁妹說:『 這個帶回去做紀念。』當天到底是什麼事情,因為之後妳 是有笑,而且說:『謝謝。』訊問的人是交給妳什麼東西 ?)沒有說。」等語(原審卷三第116-126頁)。 4、於本院100年10月5日履勘問政說明會現場時,又供稱:「 (受命法官:98年11月8日晚上是誰請妳來參加嚴亞美所 舉辦的問政說明會?)那天晚上沒有人通知我,是我要去 街上,看到這邊很多人,我就進來了。」「(說明會時, 是不是圍成一個圈圈?)當時大家圍成一個圈圈,我有坐 在圈圈裡面。」「(坐在圈圈裡面的人,妳有認識什麼人 ?)時間比較長了,我大概都不記得了。」「(妳有吃檳 榔嗎?)有,吃一顆,檳榔擺在中間我自己需要去拿的。 」「(還有沒有別人起來講話?)孫女說要上廁所,我就 從5號坐的位置繞過圓圈圈,進入蔡富仔家的客廳,就直 接去廁所,上完廁所後我並沒有馬上出來,我坐在客廳看 電視。」「(妳牽著孫女走進客廳到廁所,這過程有沒人 陪著妳進去?)我進去時有一個女生也跟著走進來,她在 鋼琴旁邊給我錢。」「(妳剛剛不是說妳進客廳就直接進 廁所,上完廁所出來到客廳,坐在客廳看電視,跟妳剛剛 說妳進去時就有一個女生也跟著進來,在鋼琴旁邊給妳錢 ,前後說得不一樣,請妳先到屋內看看,再說明當時的情 形。」(法官、蕭律師、高通譯、張仁妹、吳通譯敏華及 書記官等人進入屋內,勘查後,再請張仁妹說明她進入屋 內的過程。)「我帶孫子進入客廳,因為我是第一次進來 ,我不知道廁所在那裡,是由孫女拉著我的手往後面廚房 走到廚房更裡面的廁所,孫女在裡面上廁所時,我站在廁 所門外等她,孫女上完廁所後,我並沒有上廁所,換我牽 著孫女的手,從廚房走到外面客廳,我站在客廳電視前面



靠近鋁窗大門的地方看電視,孫女就在客廳裡面跑來跑去 ,也有跑道客廳旁邊裡面的鋼琴房間,後來孫女從鋼琴房 間出來,我就牽著手走出屋外回到我原來坐的位置,那時 誰在講話我忘記了。」「(妳剛剛怎麼會說妳進去時有一 個女生也跟著走進來,她在鋼琴旁邊給妳錢?)我已經慌 張了,我剛才說什麼已經忘記了,因為我平常有頭痛,身 體不是很好。」「(是不是妳以前曾在調查站或是檢察官 或是地方法院說過嚴亞美在客廳給妳錢,所以妳頭腦裡還 存有這種想法,才會在剛剛法官問妳時回答有一個女生在 鋼琴旁邊給妳錢?)以前在調查站、檢察官及地方法院所 說的,我都忘記了。」「(既然忘記了,怎麼會突然會說 有一個女生在鋼琴旁邊給妳錢?)我現在頭痛的很厲害。 」「(到底有沒有一個女生給妳錢?)沒有。」「(說明 會時妳有沒有看到嚴亞美進客廳?)我沒有看見她進去。 」「(有沒有看到蔡蘭妹、蔡春妹陸善妹3 人進去客廳 ?)我沒有看到。」「(妳是不是有一位叫妳舅媽的外甥 在調查站裡面擔任調查員?)不知道,我也不記得這個人 。」等語。
5、於本院100年11月8日審理時又證稱:「(受命法官:嚴亞 美到蔡富仔家裡辦問政說明會那一天,她有沒有跟妳買票 ?)沒有。」「(妳有沒有看到嚴亞美向其他人買票?) 我沒有看到。」等語。
6、綜觀張仁妹所言,其就嚴亞美究竟有無交付1000元賄款給 伊一節,忽有忽無,忽無忽有,多次反覆;就給錢時有無 說什麼話一節,先稱「妳瞭解就好」,後稱「嚴亞美看到 就走到我旁邊,拿1000元叫我支持嚴惠美」;就給錢之目 的,或稱買票,或稱忙宣傳,亦供述不一,互為矛盾,顯 難遽予採信。
(六)證人蔡春妹部分:
1、蔡春妹雖於台東縣調查站供稱:98年11月8日晚飯後,我 妹妹蔡富仔打電話告訴我嚴惠美嚴亞美要去她家,叫我 去她家開會,於是我就騎機車去她家,過不久嚴惠美及嚴 亞美就出現,她們向在場的人表示參選的理由及政見,希 望尋求大家的支持,當時我與張仁妹先後進去蔡富仔房子 內上廁所,張仁妹上完廁所後,我看到嚴亞美張仁妹到 鋼琴旁邊,但我沒有看到嚴亞美拿1000元塞給張仁妹,而 我上完廁所後,嚴亞美拉著我到鋼琴旁邊拿1000元塞給我 ,雖然沒有做任何表示,但我知道他拿1000元給我們,是 要我把票投給她妹妹嚴惠美,我收嚴亞美的1000元現金後 ,我在15日把這1000元奉獻給成功鎮基督教三民教會。」



等語。
2、於偵查中亦證稱:於98年11月8日晚上,嚴亞美嚴惠美 有在蔡富仔家舉辦問政說明會。當天我妹妹蔡富仔打電話 給我,然後我自己一個人去參加,而我姊姊蔡蘭妹因為在 那邊照顧孫子,所以也在場。當時嚴亞美蔡富仔屋裡放 鋼琴地點的旁邊偷偷拿1,000元給我,要我投票給她妹妹 嚴惠美,沒有人看到,後來我也有投票給嚴惠美等語。 3、於原審亦證稱:「(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請問在98/1 1/18日你有前往法務部調查局台東調查站成功據點辦公室 製作筆錄?)有。」「(在調查員跟你調查的1小時42分 鐘的調查過程中根據法院勘驗的錄音光碟,你從一開始否 認二十三遍你沒有從嚴亞美這邊拿到任何的錢,但為何最 後會承認在98/11/8有從嚴亞美拿到1000元?)調查員跟 我說,有收到錢就說有收到錢,有收到錢就沒有事了,因 為我們很怕很緊張,因為偵訊很久。」「(所以你到底在 98/11/8是否有從嚴亞美這裡收到錢?)有,我承認有收 到錢。」「(你拿到這1000元後,你有拿去奉獻給三民教 會嗎?)我沒有捐獻給教會,因為我心理很怕所以沒有捐 獻得教會。」「(他拿錢給你時有無說什麼?)沒有。」 「(你有無看到嚴亞美有無拿錢給其他人?)我不知道。 」「(審判長:你在調查站、檢察官面前,有無被辦案人 員或檢察官為誘導、利誘、詐騙、威脅等不正之訊問?) 沒有。只有一直調查員追問,你說有收到錢就說有,以後 就沒有事了。」等語。
4、於本院100年11月8日審理時又證稱:「(受命法官:嚴亞 美到蔡富仔家裡辦問政說明會那一天,妳有沒有去?)有 。」「(她有跟妳買票嗎?)沒有。」「(妳有無看到嚴 亞美向其他人買票嗎?)我不知道。」(妳以前在調查站 、偵查、原審審理時,為何會說嚴亞美有拿1千元跟妳買 票?)忘記了。」「(妳為什麼要講嚴亞美有跟妳買票? )平常我有頭痛,那天講什麼話我忘記了。」等語。 5、細析蔡春妹所述,其就嚴亞美究竟有無交付1000元賄款給 伊一節,亦反覆不一;就給錢時有無說什麼話一節,先稱 「沒有做任何表示」,後稱「要我投票給她妹妹嚴惠美」 ;就所收受之1000元如何使用一節,先稱「奉獻給成功鎮 基督教三民教會」,後又改稱「我沒有捐獻給教會」。顯 然其所為不利被告證述之真實性極為薄弱,同滋疑義。(七)證人蔡蘭妹部分:
1、蔡蘭妹雖於台東縣調查站中供稱:我有於98年11月8日晚 間,至蔡富仔住宅參加嚴亞美嚴惠美舉辦的說明會,我



們在會場坐下的時候,嚴亞美就拿了一盤檳榔出來,假裝 要分給大家吃,到我前面的時候,偷偷在我的腰際塞東西 ,我當時摸著沒有看,就放在口袋裡,回到家才知道嚴亞 美是拿了現金500元給我,我不知道她為什麼要給我錢, 她沒跟我說話,我也沒有答應她任何事等語。
2、於偵查中亦證稱:98年11月8日晚上我有參加嚴亞美及嚴 惠美在蔡富仔家舉辦的問政說明會,當時我人走在外面, 嚴亞美看到我人在外面就走過來,並拿500元給我,然後 叫我投票給她妹妹嚴惠美,因為我有拿嚴亞美的錢,所以 後來有投票給嚴惠美等語。
3、惟於原審亦證稱:「(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98/11/8 問政說明會上,你有無從嚴亞美處,拿到任何金錢?)有 。」「(嚴亞美給你多少錢?)500元。」「(嚴亞美在 何處拿給你的?)在蔡富仔的家前面,房子的外面。」「 (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你在99/3/10也是法院法官準 備程序裡面有講到,『事實上我真的沒有拿到500元,是 因為警察脅迫我,不然就會把我關起來』,這句話是實在 的嗎?)我的確有收到五百元,但是我那時心理很緊張, 我是在警方那邊這樣的陳述後,在法院也是這樣的陳述。 之前在3/10供詞,我說沒有拿到錢,但是今天我願意承認 ,我有收到錢。我願意以今天所說的為準。」等語。 4、 於本院100年10月5日履勘問政說明會現場時,則供稱:「 (受命法官:98年11月8日晚上嚴亞美所舉辦的問政說明 會,妳當時參加的時候,是坐在什麼位置?)已經很久了 ,我忘記了。」「(嚴亞美坐在那裡記得嗎?)她面向外 面,背對房子,也就是說她坐在圈圈的時候是面對大家的 。」「(那天晚上嚴亞美有沒有進去蔡富仔屋子裡?)我 沒有看見。」「(你說明會時有沒有進到屋內?)我沒有 進到屋子裡面。」「(有沒有看到蔡春妹進去客廳?)我 沒有看到。」「(有沒有看到張仁妹進去客廳?)我也沒 有看到。」「(有沒有看到陸善妹進去客廳?)我也沒有 看到。」「(檢察官聲請問證人)法官:妳剛才說沒有看 到張仁妹蔡春妹陸善妹他們進入客廳,是妳沒有注意 看,還是真的沒有看見?)我沒有發現,也沒有看見。」 「(妳以前說過嚴亞美曾經在蔡富仔住處給妳500元,也 在地方法院99年3月10日法官問妳時說『事實上我真的沒 有拿到500元,是因為警察脅迫我。』到底嚴亞美有沒有 給妳500元?)沒有給我錢,我也沒有拿到500元。」「( 那妳為何以前說有?)因為當時警方問我,我很緊張,事 實上我並沒有拿到錢。」等語。




5、於本院100年11月8日審理時又證稱:「(受命法官:100 年10月5日下午到蔡富仔家裡去勘驗現場時,妳所說的話 是否屬實?)實在。」「(到底嚴亞美在問政說明會當天 有沒有跟妳買票?)沒有。」「(妳有沒有看到嚴亞美向 其他人買票?)我沒有看到。」等語。
6、觀乎蔡蘭妹所述,其就嚴亞美究竟有無交付1000元賄款給 伊一節,亦忽有忽無,忽無忽有,前後歧異;就給錢時有 無說什麼話一節,先稱「我不知道她為什麼要給我錢,她 沒跟我說話。」後稱「叫我投票給她妹妹嚴惠美」,亦顯 然不一。其所為不利被告證詞之真實性同屬薄弱,亦滋疑 義。
(八)證人蔡富仔部分:
1、蔡富仔雖於於警詢時供稱:我認識嚴亞美嚴惠美姐妹, 她們是我的朋友,98年11月8日晚上在我家舉辦問政說明 會,是嚴亞美跟我接洽的,大約有20多人參加,當時嚴亞 美、嚴惠美在我家召開說明時,確實有發1000元給我及在 場參加說明會的每一個人,當天是嚴亞美親自拿1000元給 我的,而我姊姊蔡蘭妹、蔡春妹二人是去上廁所時,嚴亞 美跟到廁所去,在廁所將1000元交給蔡蘭妹、蔡春妹二人 的,其他人是不是也是這樣的方式由嚴亞美交付1000元我 就不清楚了;嚴亞美拿1000元給我時,跟我說「拜託,投 給嚴惠美一票。」等語。
2、於偵查中亦證稱:嚴亞美於98年11月8日晚上在我家舉辦 問政說明會,當天有二十幾個人參加,有些人是嚴亞美自 己找的,而我大概幫他找十幾個人。在問政說明會上,嚴 亞美表示因她不能出來競選,所以找他妹妹代為競選,請 大家支持。當時嚴亞美在我家客廳靠近鋼琴那邊,拿1000 元給我,並叫我投票支持嚴惠美等語。
3、於原審則證稱:「(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98年11月8 日20時至21時間,嚴亞美是否有交任何的金錢給你?)沒 有。」「(當天是否有看到嚴亞美有把錢交給其他參加問 政說明會的人?)沒有。」「(就你當天看到的聽到的, 你沒有看到嚴亞美有把錢交給你或其他任何參加問政說明 會的人?)我沒有看到。」「(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 依照法院勘驗筆錄中,裡面有很多你沒有據實翻譯,而且 有些是引導及替陸善妹代答,你有何意見?)警方告訴我 說,我說好就好就會沒有事,所以我就告訴陸善妹,照這 樣子回答就可以了。」「(檢察官:你12/9製作筆錄時, 成功分局的製作筆錄的那個警察有恐嚇你嗎?)問話的人 。」「(是在製作筆錄前、中、後?)在製作筆錄之前就



說了。」「(如何恐嚇你?)製作筆錄之前就跟我們說要 承認,我們沈默了許久,他說如果不承認,就會被關。」 「(有關在客廳鋼琴附近拿1000元的事情,是你告訴我的 ,而非我問妳時,你簡單答有而已?)我當時被恐嚇怕怕 的,所以亂講話。」「(被誰恐嚇?)在成功時被恐嚇, 沒有被檢察官恐嚇。」「(你剛剛跟律師說你沒有拿錢, 也沒有看到其他人拿錢,但你在檢察官面前有說有拿錢, 而且也說其姐妹即蔡春妹、蔡蘭妹、張仁妹陸善妹都有 拿錢,為何前後供述不一?)在警方偵訊時警察就已經跟 我講說有哪幾個人有拿錢了,所以到台東後,這些筆錄已 經在檢察官那裡了,所以我只好依照警察的筆錄說有。事 實上,我根本沒有看到,我根本不知道。」「(警詢筆錄 中,你沒有提過陸善妹,但是你在檢察官面前自己有提到 陸善妹著個人?)來到檢察官這邊,就有陸善妹這個人的 名字,結果檢察官問我說陸善妹有無拿錢,我說有,我當 時怕了。」「(審判長:詰問中妳提到成功分局的警員恐 嚇你,請問他是說什麼?)警員說你如果不承認,你會被 關,還會罰錢,而且我們從來不知道這種事情是犯罪的行 為,他說的我們非常的害怕。」「(警員有無要你誣賴別 人,說別人從來沒做過的事?)是警員已經先告訴我,說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