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50號
SLDV,91,訴,350,200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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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仝清筠
  送達代收人 汪士琦
  被   告 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水
右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固在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內湖區,惟兩造合意由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協議書在卷可證(協議書第四條),依照上開 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周明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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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