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仝清筠
送達代收人 汪士琦
被 告 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水
右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固在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內湖區,惟兩造合意由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協議書在卷可證(協議書第四條),依照上開 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周明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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