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發發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宏忠
被 告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芳如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促字第三六四三三號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因前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亦無 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 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 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有訂購合約書第七條備註中第六點 之約定(影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政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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