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55號
SLDV,91,訴,255,200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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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
  送達代收人 朱鴻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本院轄區之台北縣淡水鎮內,惟兩造合意由原告總行(址設 台北市○○區○○路八號)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在 卷可證(約定書第九條),依照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周明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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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