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085號
TNHM,100,聲,1085,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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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清發
上列受刑人因家暴殺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家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清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觀護人之指示,接受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課程」之情緒管理、壓力管理課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清發前因家暴殺人案件,經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八日法授矯字第一0 00一二八八一六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並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準用三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第一款或數款規定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且被害人顏偉翔業已 死亡,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 條第二項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應遵守之事項
一、依照觀護人之指示,接受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課程」之情緒 管理、壓力管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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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