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曹賢慶
被 告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裁定限期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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