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80號
SLDV,91,訴,180,200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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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志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郎
  被   告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雄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按訴 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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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宏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