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23號
SLDV,91,訴,123,200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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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媛
              送
  即清算人  吳子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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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