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陽昕資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五八一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新台幣貳 萬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遵台北地方 法院九十年年裁全字第一○一二六號民事裁定,提存新臺幣貳萬元而對相對人之 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撤銷假扣押及假執行之執行,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 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律師函請求受擔保利益之相對人行使權利,已逾二 十日以上而未行使,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自得請 求返還擔保金云云,並提出假扣押、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狀、本院民事執行處 通知書、律師函及雙掛號各一件(均影本)為證。二、經查,聲請人另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向本院提存所聲請取回同一提存物,提存所 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准其聲請,經聲請人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領回提存 物,有九十一年取字第三四○號提存卷在卷可稽。本件擔保金已不存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