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吳正修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上 訴 人 吳正倫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依雯
上 訴 人 吳建寬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上 訴 人 吳謝金鶯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 訴 人 吳品芳
吳東叡
被 上 訴人 吳 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第㈡項編號第21號「翰羽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上訴人吳謝金鶯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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