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9年度,306號
TCHV,99,上易,306,201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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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鄧鳳翔
視同上訴人 郎邱真香
      邱國軒
兼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國城
視同上訴人 余文希
      余寶希
      謝紹雄
      謝真雄
      曾謝桂梅
      謝明娟
      謝惠梅
      謝素梅
      朱文翰
      邱國慶
      邱玉明
      王博異
      王畫青
      王畫文
      王畫陽
      邱國川
被 上 訴人 樓申生
訴訟代理人 張秀英
      樓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上訴人徐文希、徐寶希」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余文希余寶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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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