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魏慧貞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被上訴人
陳魏秀鐘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進順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魏淑惠
何宇文(即魏翊庭之承受訴訟人)
何芷瑩(即魏翊庭之承受訴訟人)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倫棟
上 列 五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魏弘洲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坐落臺中縣龍井鄉○○段一六一之一地號,持分二分之一土地,經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記載,應更正為『坐落臺中縣龍井鄉○○段一六一之一地號,持分二分之一土地,經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 人陳魏秀鐘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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