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63號
SLDV,91,聲,63,200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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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雨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獲鈞院裁定,於同年七 月間對於相對人不法冒充為其董事長,實係虛構之宇成不銹鋼有限公司在淡水鎮 蕃薯里安子內六號之工廠內財產為假扣押,嗣聲請人撤回該事件。聲請人為取回 提存之擔保金,曾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向相對人寄發台北市金南郵局第九五三 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若因上開假扣押遭受損害者,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該 催告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原件退回,經聲請人查詢,相對人 早已出境,所在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退 回信封(以上為影本)、戶籍謄本等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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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雨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成不銹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