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㈠字第9號
上 訴 人 漢宇製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通
上 訴 人 徐肇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隆安青海責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0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 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 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 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 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限期命 補正。
二、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上訴狀未表明上 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 第二審法院」,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補正。
三、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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