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201號
SLDV,91,聲,201,200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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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八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 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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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