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得福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
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得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巫得福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以法矯字第100012902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2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