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網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網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網原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03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7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