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豐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 度執聲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豐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施豐菸因犯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等罪,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 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施豐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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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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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3月(判14次)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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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10月間某日、98.10.13 │99.03.13~99.05.10 (14次)│99.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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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26255號 │17513號 │175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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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4077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564、567 │100年度上訴字第564、567 │
│ │ │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12.30 │100.04.26 │10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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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48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65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65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9.05.10 │100.07.07 │10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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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 │否 │否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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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 │5575號(發監執行) │8764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8764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6年8月,接續執行) │期徒刑6年8月,接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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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執字第8764號 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