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826號
TCHM,100,上訴,1826,201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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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段筌元
義務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段筌元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段筌元(下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係 犯刑法第271條第1、2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 之強制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 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 9 月6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2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皆依然存在,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2月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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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