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817號
TCHM,100,上訴,1817,2011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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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81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瑞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所宣示之上開判決,正本及 原本當事人欄漏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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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