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0年度,139號
TCHM,100,上更(一),139,201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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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峻銘
選任辯護人 張究安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峻銘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峻銘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100年9月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 12 月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0年12月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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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