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841號
TCHM,100,上易,841,201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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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溢洋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小棋
選任辯護人 曾琬鈴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亦姍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慧君
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鈺真
被   告 梁馨予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年度重訴字第2840號,99年度易字第3810號,中華民國100年6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偵字第12863、13520、16735、22071號,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497號、100年度偵字第717號
,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710
、231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原判決關於李溢洋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二十六號部分 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及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連 亦姍有罪部分,均撤銷。
李溢洋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二十六號罪名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二十六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從刑)。
顏小棋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六、八至十八、二十 、二十二、二十六號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 二、三、六、八至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六號宣告刑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蔡慧君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三、六、八至十八、二十二、 二十三號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三、六、八



至十八、二十二、二十三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黃鈺真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六、八至十六、十八號罪名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六、八至十六、十八號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㈥梁馨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六、十一至十八號罪名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十一至十八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伍萬元。
連亦姍無罪。
㈧其他上訴駁回。
李溢洋第二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有罪上訴駁回部分,主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事 實
壹、犯罪事實經過:
一、緣李溢洋於民國92年12月間,在臺中市○○區○○路86號開 設「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即以下提及之餐廳,於97年12 月1日經臺中市政府核准停業),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先 後僱用顏小棋(92年間起受僱)、蔡慧君(92年12月間起受 僱,自93年起從事擔任前往銀行匯款、取款及作帳之工作) 、黃鈺真梁馨予(以上二人均自93年間開始受僱,其中梁 馨予於97年間因生產而留職停薪,嗣於98年4月1日起復又受 僱於李溢洋)擔任該店員工。李溢洋因經商虧損,其後經營 上開餐廳亦有對外積欠債務,再加上生活開銷費用高昂,導 致平日收入不敷使用,其為籌措資金,供清償私人債務及平 日各項花費週轉使用,明知其除經營上開餐廳外,並無從事 其他正當工作賺取薪資報酬,亦非財政部官員,且無實際開 設公司從事海內外之股票、債券、基金投資或代客操作業務 ,乃自93年底某日起,對外虛捏其為財政部官員、經營智利 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下稱「智利鑫漢公司」)、倍 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下稱「倍利鑫漢公司」), 公司名下持有許多包含公司債、金融債及結構債等債券,且 負責辦理「行政院九十四年度開發基金第0214號准兼營投信 機構七號專案奉核中央銀行財金清算票券保管結算交割6.1 全系統商總機構業務」、「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 度第0214暨第0912號委外授權開發基金提列報准(九十四年 央債甲六)結構債券合議專案」(以下統稱:0214專案),



俟該專案完成後即可獲得鉅額利益,因要進行債券展期、清 算或分割之過程,有需要大筆簽證費用及辦理業務所需支付 價金之需求,必須借貸因應或由不特定人投資後,其可轉讓 名下持有之債券予投資者及債權人之誘因,欲詐騙不特定之 人以借貸或投資之方式提供金錢供其運用。嗣李溢洋於95年 間,因上開餐廳原址未能續租而結束營業,並另覓臺中市○ ○路○段833號新址做為餐廳營運處所,惟並未實際對外營業 ,僅以該處所做為研究食材及私人宴客使用,並另購買位於 臺中市○區○○○路365號15樓之7房屋(購入後於95年10月 25日登記於黃鈺真名下),提供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做 為員工宿舍居住使用,及購買同區○○○路363號19樓之1( 購入後於95年12月12日登記在李溢洋之弟李建謀名下),作 為其所謊稱之投資業務辦公室及招待所使用,而於95年底安 排上開員工宿舍及其謊稱之投資業務辦公室等事務底定。顏 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均明知李溢洋並未實 際開設智利鑫漢公司、倍利鑫漢公司,未擔任政府財政部門 公職,亦無實際從事海內外股票、債券、基金投資或代客操 作業務,惟基於受僱於李溢洋,且自李溢洋處支領薪資之故 ,先後本於自己犯罪之意思,顏小棋自93年底加入詐騙財物 犯罪分工,負責銀行支票過票、照會、退補,並兼任李溢洋 司機,每日駕車搭載李溢洋外出與被害人會面、每日向李溢 洋彙報所有之支票兌付情況等事務;蔡慧君自93年底加入詐 騙財物犯罪分工,負責至銀行辦理存提匯款、向被害人收取 現金、支票及登錄帳冊、支票簿等事務;黃鈺真自95年11月 底加入詐騙財物犯罪分工,與遲至98年4月1日起始加入詐騙 財物犯罪分工之梁馨予,共同負責在李溢洋上開住處或19樓 招待所內接待被害人及負責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支票、珠寶 等財物事宜。此外,蔡慧君黃鈺真除實施上開犯罪分工行 為外,復分別提供如附表四編號三至十二號所示金融機構帳 戶,供李溢洋作為向被害人收受款項使用之金融工具及供李 溢洋就所詐得之金錢支配、轉匯或提領使用之犯罪工具;另 李溢洋則利用其與不知情連亦姍同居之信賴關係,而取得如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以下均同此,不贅列 不知情之詞語),供其作為向被害人收受款項使用之金融工 具及就所詐得之金錢支配、轉匯或提領使用之犯罪工具(以 上各帳戶之詳細金融機構名稱、帳號見附表四所載)。二、李溢洋為使其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詐取金錢時所行使之 詐術更顯真實具說服力,或為便於詐得金錢後得以拖延還款 期間等目的,乃在詐騙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被害人之前或實施 詐術過程中,另基於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其



上開365號15樓之3住處內,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印表機等設 備,上網搜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網站內之文件檔案後,下 載文件並利用電腦內之Photoshop軟體模仿製作該等書類之 格式,及偽造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關防、財政部圖記、公務 章戳及承辦公務人員職章等印文後,蓋用於其所偽造之文件 上,並就各式文件分別冠以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印鑑卡、轉 帳憑單、有權人員識別碼申請書、付款憑單、電子支付連線 作業執行要點、受理申請閱卷須知、電子支付作業放行單、 受款人清單,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公文書,而偽造完成上開公文書;及於行 騙部分被害人之前,在上開住處內利用電腦、印表機等設備 ,上網搜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網站內之文件檔案後,下載文件並利用 電腦內之Photoshop軟體模仿製作該等書類之格式,及偽造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公司章、負責人印章、業務章戳及承 辦業務人員之印文後,蓋用於其所偽造之文件上,並就各式 文件分別冠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 系統操作手冊、債券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授權書等文件名 稱後,用以取信投資人或債權人確有其所稱「0214專案」清 算業務存在;復另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行騙部分被 害人之前,以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年報刊載之國庫支票樣式 及相關金融行庫之支票格式為本,偽造出其上載有發票人、 金額、發票日、付款人、受款人等記載事項之國庫支票,並 偽造中央銀行、財政部國庫局等機關印文於其上,偽造完成 國庫支票電子檔後,將之列印在其自文具店購得之描圖紙內 ,偽造成得以流通使用之支票形式,再以投影紙封裝該支票 一式四份,分別持向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被害人觀覽,謊稱該 清算的國庫支票即將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順利撥款,並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負責該撥款業務,所以事前即由該處先 開立一式四份的國庫支票,做為債權擔保等語,以取信被害 人(各別被害人受騙期間、金額及受行使之偽造文件、有價 證券等,均詳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
三、犯罪事實詳情:
李溢洋於上開餐廳尚在經營中之93年12月間起,因擔任臺中 縣(已改制為臺中市)西華慈惠堂副堂主參與廟務而結識陳 俊良後,遂與顏小棋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李溢洋向陳俊良佯稱係從事股市外資 操作行為及開設智利鑫漢公司,招攬陳俊良投資及遊說可藉 此方式籌措蓋廟資金等語後,陳俊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自93年12月起至96年6月間止之期間內,先後以現金交付或



匯款至李溢洋指定之連亦姍所申設而交付與李溢洋使用之臺 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內。期間,顏小棋則依李溢洋指示,偽 冒「富邦投顧副總經理何薇玲」名義,將李溢洋傳送至其使 用之行動電話內之不實投資進度簡訊,轉而傳送至陳俊良持 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令陳俊良相信李溢洋之投資團隊內有「 何薇玲」此位成員,因而於96年6月間接聽顏小棋偽冒「何 薇玲」名義撥打電話告知李溢洋之投資尚欠650萬元費用, 要求陳俊良出資時,陳俊良不疑有他,而於96年6月14日前 某日,再次交付現金460萬元之金額予李溢洋。而李溢洋為 取信於陳俊良,乃於陳俊良受騙期間之94年間某日,另單獨 起意,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一「 行使文件欄」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予陳俊良,以取信陳俊良, 致陳俊良一面依李溢洋指示繼續匯款,一面又同意李溢洋拖 延還款期間,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顏小棋即以上述行為 分擔方式參與詐騙行為。
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94年5月間、95年初某日起 ,由李溢洋向其經營上開餐廳期間結識之吳雪雲、黃茂森, 謊稱係智利鑫漢公司大中華區執行長,從事外資結構債及股 票投資,其持有價值約20億餘元之中央國庫債券,負責辦理 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俟該專案完成後即可獲得鉅額 利益,然因尚欠簽證費等費用,須以支票調現使用及可投資 獲利之方式補足資金等詐術內容,誘騙吳雪雲、黃茂森出資 投資或借貸給其周轉,以賺取高額投資報酬或利息,吳雪雲 、黃茂森皆因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投資款或借款予李溢洋 。於此期間,李溢洋雖先依約給予吳雪雲、黃茂森部分投資 報酬或利息,以取得渠等信任,惟在無法如期償付本金及高 額利息,致屢遭渠等催討及詢問投資進度後,其為圖圓謊, 乃另單獨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偽造有價 證券之犯意,分別行使其於詐騙吳雪雲、黃茂森過程中所偽 造之如附表二編號二、三號「行使文件欄」所示之公文書、 私文書,以取信吳雪雲、黃茂森,俾證明確有其所稱「0214 專案」清算業務存在,及另出示其以上揭二所載方法偽造之 國庫支票供吳雪雲、黃茂森觀看,謊稱該清算的國庫支票即 將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順利撥款,並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處負責該撥款業務,事前即先開立一式4份的國庫支票給其 收執,做為債權擔保,以取信被害人,誘騙吳雪雲、黃茂森 於各自受騙期間內,一面依李溢洋指示之付款名義,繼續以 匯款或交付現金之方式交付投資款予李溢洋,一面同意李溢 洋延後清償債務(受害期間及金額分見附表二編號二、三號



所載,吳雪雲於受害期間交予李溢洋之資金來源包括自己及 夫婿林錦五、兒子林金輝之出資,及向友人林玉敏、臺北表 哥李鎮元、高雄表哥李明珪、朋友李鎮南等人借得之款項而 由上開貸與人直接匯入李溢洋指定帳戶內之情形;黃茂森除 以自己名義匯款及交付現金外,另有向趙國宏、吳冠生等親 友借款後,由該親友直接匯款至李溢洋指定之帳戶,惟黃茂 森之出資並不包括趙展佑、趙格笙之部分在內,詳後述)。 於上開詐騙吳雪雲、黃茂森之期間內,顏小棋蔡慧君亦均 基於與李溢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 ,推由顏小棋負責與吳雪雲、黃茂森聯繫投資或借款事宜及 向黃茂森收取現金;蔡慧君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 兌付事宜、製作帳冊、提供自己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 吳雪雲、黃茂森匯款進入及向吳雪雲、黃茂森收取現金。黃 鈺真則於95年11月底開始加入犯罪後,基於與李溢洋、顏小 棋、蔡慧君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 負責提供其使用之合作金庫帳戶供黃茂森匯款進入,而各以 上開行為分擔之方式參與實施犯罪。
李溢洋於96年間,因多方借貸之故,致資金缺口日益擴大, 復見黃茂森深信其所言詐術為真,並有四處向親友借貸後投 資及代為調現之舉,乃欲利用無犯罪意思之黃茂森詐取財物 ,而於96年底向黃茂森佯稱智利鑫漢公司在臺灣集保結算所 持有之股票,需要人頭將股票轉出,每人只需以上市股票現 值之七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市股票、只需以上櫃股票現值之 六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櫃股票後,將該股票自智利鑫漢公司 名下過戶至出資購買股票之人名下,倘若投資1百萬元,1個 月後即可拿到約250萬元之報酬等語,不知情之黃茂森乃於 96年12月24日,在自己住處內向到場之親戚楊義雄,及於同 日前往趙展佑之母親趙黃月嬌住處,向在場之親友趙展佑、 趙格笙等人,分別告以李溢洋所謊稱之「友人可提供低價認 購股票之機會,邀集各該親友出資認購股票,資金需匯至連 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匯款後須將股票劃撥使用之 存摺、匯款資料或個人身分資料傳真至其友人處,以便辦理 股票過戶」等語,並持李溢洋前向行使、交付之偽造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票清單,向趙展佑、趙格笙、楊義雄行使, 趙展佑、趙格笙、楊義雄受黃茂森描述之獲利前景所吸引, 又見黃茂森確有出示上述股票清單為佐證,不疑有他,陷於 錯誤,趙展佑、楊義雄皆於96年12月25日匯款250萬元至上 開連亦姍設於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內,趙格笙則於96年12 月28日匯款80萬元至連亦姍上開帳戶內,而由李溢洋取得上 開款項(楊義雄受害之金額如附表二編號四所載,趙展佑、



趙格笙受害之金額如附表二編號五所載)。惟李溢洋分別詐 得楊義雄、趙展佑及趙格笙交付之金錢後,並無從事任何股 票認購事宜,而係用於清償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費使用。 ㈣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李溢洋則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單獨犯意;於95年1月10日前某日起,由李溢洋先對與其同 住在臺中市○區○○○路大衛道社區之鄰居陳顯揚,謊稱自 己係開設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等公司,可代為操作投資賺取 利益之情,並由李溢洋陳顯揚行使如附表二編號六「行使 文件欄」第1.、2.點所載之偽造私文書及其虛捏之不實文書 ,佯稱可代為從事海外投資以獲取高額投資報酬,致陳顯揚 為賺取上開高額投資報酬,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投資款予 李溢洋;嗣於95年1月23日前某日起,由李溢洋再對與其同 住在臺中市○區○○○路大衛道社區之鄰居陳顯揚之父陳春 銘,以同上謊稱自己係開設智利鑫漢及倍利鑫漢等公司,可 代為操作投資賺取利益之情,並由李溢洋向陳春銘行使如附 表二編號六「行使文件欄」第1.、2.點所載之偽造私文書及 其虛捏之不實文書,佯稱可代為從事海外投資以獲取高額投 資報酬等詐騙方式,致陳春銘為賺取上開高額投資報酬,陷 於錯誤,而先後交付投資款予李溢洋。其後李溢洋雖有給付 若干投資報酬予陳春銘、陳顯揚,令渠等產生信任而持續交 付投資款,惟在李溢洋屢屢無法依約償付本金及報酬後,陳 春銘、陳顯揚即於96年1月間偕同陳顯達前往李溢洋上開住 處詢問投資進度,李溢洋為能繼續詐騙陳春銘、陳顯揚之金 錢,及另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取陳顯達金錢之犯意, 除承繼上開對陳春銘、陳顯揚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另亦 基於對陳顯達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以其於96年1月前某不 詳時間,在上開住所內偽造完成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私文 書(詳如附表二編號六「行使文件欄」第3.點所載),向陳 春銘、陳顯揚陳顯達行使外,並另生行使偽造公文書、偽 造有價證券之犯意,以其於96年1月前某不詳時間,在上開 住所內偽造完成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名義公文書及中央銀 行國庫支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中華民國國庫支票等有價 證券(詳如附表二編號六「行使文件欄」第4.、5.點所載) ,予陳春銘父子三人觀覽,謊稱其持有價值約20億餘元之中 央國庫債券,負責辦理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俟該專 案完成後即可獲得鉅額利益,可將陳春銘、陳顯揚已交付之 金錢轉投資於「倍利鑫漢公司」、「智利鑫漢公司」刻正從 事之金融投資業務,但上開二家公司均係外資法人,需由陳 顯達擔任公司負責人,以方便辦理相關作業,且為繼續清算



該項業務,尚須繼續提供資金投資才能取回陳春銘、陳顯揚 已投入之金錢等不實內容,誘騙陳春銘、陳顯揚繼續交付投 資款及誘騙陳顯達同意交付金錢,陳春銘父子三人不疑有他 ,除陳顯揚於96年2月5日匯款1百萬元至李建謀之合作金庫 中清分行帳戶後,即因資金不足而自行終止投資外,陳春銘 則因受騙而自96年1月16日起接續匯款至97年11月12日止, 陳顯達亦因受騙而自96年1月17日起以匯款至不知情之李建 謀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戶(以下同此,不再贅列不知情之詞 語)、連亦姍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及交付現金之方式,先 後交付投資款予李溢洋(上述三人之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表 二編號六所載)。於李溢洋詐騙陳春銘父子三人之期間內, 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則先後基於與李溢洋共同 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其中顏小棋負責與陳顯達聯繫投資取款 事宜及向陳春銘、陳顯達收取現金;蔡慧君負責至銀行存提 匯款、處理支票兌付、向陳顯達收取現金、製作帳冊及提供 自己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陳春銘、陳顯達匯款進入等 事宜;黃鈺真梁馨予於98年4月間起在李溢洋之招待所內 負責招待陳春銘父子三人,而各以上開行為分擔之方式參與 實施犯罪。嗣98年間某日李溢洋則另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意,利用不知李溢洋有偽造文書情事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持李溢洋於不詳時間在上開住處內偽 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授權書、國際(國內股票)債券 兌款匯入作業通知單」等私文書,依李溢洋指示前往陳顯達 之臺中市○區○道○街60號住處內,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交 由陳春銘、陳顯達陳顯揚等人於其上蓋章後,將上開偽造 私文書交付渠等作為投資證明而行使之。
㈤因林玉敏曾於95年8月24日起至96年11月5日起借款395萬元 予吳雪雲作為投資李溢洋上述「0214專案」清算業務使用( 款項多數匯入吳雪雲之第一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僅有96年11 月5日之220萬元係林玉敏提領後交付吳雪雲之子林金輝存入 連亦姍上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內),見吳雪雲遲未償付 而對之催討,經吳雪雲介紹李溢洋認識林玉敏後,李溢洋乃 與顏小棋蔡慧君(檢察官就顏小棋蔡慧君涉案部分未起 訴,故非本院審理範圍)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李溢洋於97年8月間向林玉敏謊 稱其是從事債券方面的買賣,要向伊借錢及借用銀行帳戶、 空白支票,一個月會有30萬元之利息等詐術,致林玉敏信以 為真,陷於錯誤,於97年8月14日持其所有之房屋向李溢洋 之友人王元亨(不知情)辦理二胎貸款借得110萬元後,經 王元亨將該貸款110萬元匯入林玉敏之合作金庫帳戶內,再



李溢洋指示顏小棋提領該110萬元供其使用(受害期間及 金額如附表二編號七所載)。惟李溢洋詐得林玉敏交付之金 錢後,並未實際用於任何投資,反係用於清償自己之私人債 務及平日各項花費使用。嗣於98年間李溢洋林玉敏催討債 務時,乃另單獨基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出示其以上 揭二所載方法偽造之國庫支票(如附表二編號七「行使文件 欄」所載)供林玉敏觀看,謊稱該清算的國庫支票即將由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順利撥款,並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負責 該撥款業務,所以事前即由該處先開立一式四份的國庫支票 給其收執,做為債權擔保,以取信林玉敏林玉敏陷於錯誤 ,因而同意其延期還款、借用合作金庫文心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號,未使用)及同銀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0號)之支票44張供其使用,而受有損害。 ㈥李溢洋見黃茂森於95年2月間至96年7月間之部分投資金錢係 向林政彥所調借,認為有機可趁,先利用無犯罪意思之黃茂 森於96年10月間某日,持其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票 清單,向林政彥表示智利鑫漢公司在臺灣集保結算所持有之 股票,需要人頭將股票轉出,每人只需以上市股票現值之七 折金額即可購買該上市股票、以上櫃股票現值之六折金額即 可購買該上櫃股票後,將該股票自智利鑫漢公司名下過戶至 出資購買股票之人名下,倘若投資1百萬元,1個月後即可拿 到約250萬元之報酬,資金需匯至連亦姍臺中商銀西屯分行 帳戶,匯款後須將股票劃撥使用之存摺、匯款資料或個人身 分資料傳真至其友人處,以便辦理股票過戶等語,林政彥受 黃茂森描述之獲利前景所吸引,又見黃茂森確有出示上述股 票清單為佐證,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除以自有資金匯款至 連亦姍上開帳戶認購股票外,並另向弟弟林春湧(原名林楠 翔,為論述方便,下仍以舊名稱之)、姊姊林蕙燕、醫師友 人林昆正、徐清良借款投入上揭低價認購股票乙事,並以其 本人、林楠翔林蕙燕之名義認購股票,嗣因林昆正夫婦於 96年10月5日、11日借款予林政彥(均匯款至連亦姍臺中商 銀西屯分行帳戶)後,見林政彥遲未償付而對之催討,林政 彥乃向黃茂森催討欠款,黃茂森轉而要求李溢洋須直接向林 政彥清償上述款項,李溢洋遂以辦理國庫債券尚未完成,需 要投資等不實內容,接續向林政彥謊稱:若繼續投資供其完 成國庫債券清算業務,可取回龐大資金等語;並另單獨起意 ,而基於行使偽造公、私文書、偽造有證價券之犯意,以其 於96年間某不詳時間在上開住處內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私文書、國庫支票等文件(詳參附表二編號八「行使文件 欄」所載),向林政彥行使之,致林政彥信以為真,復自97



年3月27日起至98年10月14日止,陸續匯款至蔡慧君之臺中 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鈺真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黃國 隆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而交付投資金額予李溢洋(受 害期間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八所載),惟李溢洋詐得林政彥 交付之金錢後,並未實際用於任何投資,反係用於清償自己 之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費使用。於李溢洋詐騙林政彥之期 間內,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先後與李溢洋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推由黃鈺真李溢洋詐騙林政彥伊始,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供被害人匯款進 入;顏小棋負責與林政彥聯繫投資取款、拿取支票事宜;蔡 慧君須負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製作帳冊、提 供自己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林政彥匯款進入等事宜, 而各以上開行為分擔之方式參與實施犯罪。
李溢洋於96年底因詐騙林政彥之故,因而得知林政彥之友人 林昆正、徐清良均為收入頗豐之醫師,乃與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李溢洋則單獨起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公 文書、有價證券之犯意;先由無犯罪意思之黃茂森代為安排 見面事宜外,李溢洋並於97年1月6日會面當日偕同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前往黃茂森安排之嘉義市某木材工廠內,與 林昆正夫妻、徐清良見面,李溢洋佯稱係精算師,正從事上 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該計畫再一星期就要結案,可以 清算出股票,供投資人以七折價格認購股票,並利用無犯罪 意思之黃茂森出示李溢洋偽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文 件予林昆正夫妻、徐清良觀覽,且說明林政彥已投資很多錢 ,要求渠等協助投資,李溢洋已罹患大腸癌,希望在有生之 年完成上開投資,若完成投資可給予高額獲利等語,誘騙林 昆正夫妻、徐清良出資,致渠等均信以為真,而同意認購股 票及投資上開「0214專案」,意欲藉此賺取報酬。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遂共同以下述行為詐騙林昆正夫妻 、徐清良,且李溢洋詐得林昆正夫妻、徐清良交付之金錢後 ,並未實際用於任何投資,反係用於清償自己之私人債務及 平日各項花費使用。且於李溢洋詐騙林昆正夫妻、徐清良之 期間內,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先後與李溢洋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黃鈺真蔡慧君李溢洋詐騙林 政彥伊始,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供被害人匯款進入;蔡慧君負 責至銀行存提匯款、處理支票兌付事宜、製作帳冊;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另以各證券公司負責處理0214專案之專員 身分陪同李溢洋與林昆正夫妻、徐清良見面,由李溢洋謊稱 上述「0214專案」清算業務進度等事宜,而各以上開行為分



擔之方式參與實施犯罪。渠等自97年1月6日後之詐騙情節如 下:
1.經林昆正夫妻於99年1月7日匯款4百萬元至連亦姍之臺中商 銀西屯分行帳戶作為認購股票資金後,李溢洋復於97年5至8 月間先後向林昆正夫妻謊稱因辦理轉換受款人身份等事務, 須提供資金協助完成上開計畫,而要求林昆正夫婦繼續匯款 至蔡慧君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臺新銀行逢甲分行等帳戶、 黃鈺真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及李偉公司之帳戶(由不知 情之李鑫源提供李溢洋使用),並出示其所偽造之國庫專戶 存款支票以取信林昆正夫妻,致林昆正夫妻受騙而匯款至上 開帳戶由李溢洋取得上述金錢外;李溢洋再於99年1月18日 晚上,偕同無犯罪意思之黃茂森、林政彥及具有共同詐欺犯 意聯絡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前往林昆正夫妻之住處 ,由黃茂森出示李溢洋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文件(如 附表二編號九「行使文件欄」第3.點所載)供林昆正夫妻觀 覽,表示臺北區支付處要支付280億704萬5000元給黃茂森, 但因積欠規費1500萬元未繳納,而無法領取,欲向林昆正夫 婦借款1,150萬元,俾於領得該款項後,於一週內還款給林 昆正夫婦,林昆正夫妻信以為真,乃於99年1月19日匯款550 萬元至李溢洋指定之吳雪雲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內,再於 翌日(20日)匯款6百萬元至上開吳雪雲帳戶內,而僅取得 李溢洋交付之益育企業有限公司支票1800萬元為擔保,嗣李 溢洋於一週後持3紙各5百萬元之支票欲向林昆正夫妻換回上 開1800萬元客票,林昆正夫妻收下上開3紙支票後,雖未交 還該1800萬元客票,惟李溢洋亦遲未清償上開款項,因而受 有財產上之損害(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九所載)。 2.徐清良雖未立即出資認購股票,惟李溢洋仍於97年5月至98 年8月間先後向徐清良謊稱因辦理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 務須籌措資金以完成上開計畫,而要求徐清良出資匯款至蔡 慧君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臺新銀行逢甲分行等帳戶、黃鈺 真之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及黃國隆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 戶,其間並於97年6月間某日,利用一名不知情自稱「經理 」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持其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 領取支票憑證存根、付款憑條等公文書及偽造國庫專戶存款 支票向徐清良行使,以取信徐清良,俾以拖延還款期限及誘 騙徐清良繼續出資匯款至上開帳戶內(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 表二編號十所載)。
李溢洋於95年間結識員工黃國隆之父親黃正忠後,即以可代 為操作股票之方式,誘使黃正忠陸續交付金錢給其,其雖未 實際用於操作股票,然皆於數日後返還包含本金及高額投資



報酬在內之金錢予黃正忠,令黃正忠相信李溢洋確有投資股 票之專業能力,李溢洋見黃正忠業已對其信任,即與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另單獨起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 公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由李溢洋先於96年3月間向 黃正忠詐稱要結束所經營之倍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 及智利鑫漢金融業務整合有限公司業務,可取回9千萬元資 金,惟需一筆資金處理上開公司清算業務,故向黃正忠借款 200萬元,而以蘇李換簽發之支票清償兌現後,黃正忠相信 確有蘇李換此人,經李溢洋表示欲將公司賣給蘇李換可以獲 利3億元,但須支付會計師簽證費時,黃正忠不疑有他,即 於96年5月2日匯款717萬元至李溢洋所告知之蘇李換彰化第 一信用合作社大竹分社帳戶內。嗣李溢洋接續向黃正忠詐稱 欲向蘇李換將公司買回後清算公司之獲利更豐厚,因清算智 利鑫漢公司及處理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陸續支付會 計師費用及繳付給集保中心之保證金,須持客票向黃正忠調 借現金,其將給付高額利息等語,黃正忠因深信李溢洋所言 為真,以其自有之資金及向友人費南康、詹明達蔡永揮等 人借款後,以匯款至李溢洋指定之帳戶(包括連亦姍、蔡慧 君、黃鈺真、丁姿方、陳曉娟、伍冠工程公司帳戶)或交付 現金之方式,交付給李溢洋,意欲藉此賺取借貸利息(受害 期間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十一號所載),其間李溢洋則向黃 正忠保證在買回公司後,會將公司過戶至黃正忠、詹明達蔡永揮等人名下,並出示虛偽載有渠等名義之偽造臺灣銀行 存款證明、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公文書、偽造之臺灣 集保公司私文書、偽造之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私 文書等文件(詳如附表二編號十一號「行使文件欄」所載) ,以取信黃正忠,俾使黃正忠願意繼續借款及拖延還款期限 。惟李溢洋詐得黃正忠等人交付之金錢後,並未實際用於任 何股票投資,反係用於清償自己之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費 使用。且於李溢洋詐騙黃正忠之期間內,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基於與李溢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推由 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分別負責收取現金、處理支票兌 付事宜、向黃正忠拿取支票等行為分擔,蔡慧君黃鈺真亦 另提供自己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進入。梁馨予則自98年4月1 日開始與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等人基於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向黃正忠收取現金及支票等事宜, 而各以上開行為分擔之方式參與實施犯罪。
㈨緣顏小棋於97年間前往「大漢水晶藝品店」出售雞血石,因 而結識該店負責人張峖舜(原名張景棠,為論述之便,下仍



以舊名稱之)、許迦嬪(原名許智瑄,為論述之便,下仍以 舊名稱之)夫妻後,即引介張景棠夫妻前往李溢洋住處與李 溢洋見面,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遂共同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李溢洋則另 單獨起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偽造有價證 券之犯意,由李溢洋向張景棠夫妻謊稱是財政部臺北區支付 處票券保管交割業務承辦人員,因承辦該項業務需要資金周 轉之需求,欲向其借款周轉,並以其所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區 支付處公文書、偽造之臺灣銀行存款存額餘額證明申請書及 偽造之國庫支票,向張景棠夫妻行使之外,並交付他人開立 之客票作為擔保借款及清償藝品賣賣價金之用,致張景棠夫 妻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先後以匯款、交付現金之方式交付 借款予李溢洋,意欲藉此賺取利息(所行使之偽造文件名稱 、受害期間及金額如附表二編號十二號所載)。惟李溢洋於 詐得張景棠夫妻交付之財物後,並未實際用於任何投資周轉 ,反係用於清償自己之私人債務及平日各項花費使用。且於 李溢洋詐騙張景棠夫妻之期間內,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 則先後基於與李溢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推由顏 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分別負責收取現金、支票、處理支 票兌付事宜等行為分擔,蔡慧君亦另提供自己之三信商銀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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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