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98號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PROJECT O.
法定代理人 LIM SEE H.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複代理人 林秉欣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台北國際社區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訴訟代理人 傅昭倩律師
林詩梅律師
洪玉珊律師
複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
上 訴 人 新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韶玲
被上訴人 劉永誠(即劉杰、DENNIS LIU)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張安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內八、(一)、7項下第62行內所載「民事訴訟法第354條」部分,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345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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