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
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7萬0,91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3
萬2,176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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