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易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彭達淼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複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上訴人 黎萬堂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徐宏澤律師
劉正穆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
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兩造就本件營業稅5%係由何造負
擔部分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