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7年度,730號
TPHV,97,上,730,201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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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謝新禮

曾鳳美

丁紹承

王冬平

蔡碧鑾

馬郁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前列六人共同
複代理人 林秉欣律師

視同上訴人 韋殿聰


被上訴人 陳玉滿

訴訟代理人 林蓓珍律師
陳宜鴻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八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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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