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8號
抗 告 人 周德發
林周對
周鴻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怡君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28號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
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