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0年度,929號
TPHV,100,上,929,2011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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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李瑞驊
被上訴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許瑞祥
複代理人  汪玲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
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3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3,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該裁定業於 100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上訴 人逾期迄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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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