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0年度,346號
TPHV,100,上,346,2011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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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董漢強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甯若蓁律師
被 上訴人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誠
被 上訴人 李澤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張信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書為「滙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者,應更正為「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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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