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772號
TPHM,100,聲,3772,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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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宏原名陳睿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陳建宏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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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