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636號
TPHM,100,聲,3636,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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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蕭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337號),裁定如下:
主 文
胡蕭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蕭華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最高 法院駁回上訴而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民國99年8月11 日送監執行,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 2664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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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