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享焱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享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享焱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案件 ,經本院99年上訴字第2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 99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02 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監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