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學彬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學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學彬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 98年上訴字第33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6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8月1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4 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