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賠字,91年度,9號
SLDM,91,賠,9,200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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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之最近戶籍謄本、受害人鄭耀民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理 由
一、按受害人死亡或受死刑之執行者,法定繼承人得聲請賠償;又繼承人為聲請時應 釋明其與死亡人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冤獄賠償法第七條、第十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等規定為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所準用 。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為上開釋明,聲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回復戒嚴時期回 復條例第六條,冤獄賠償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 信 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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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