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64號
ULDV,99,訴,464,2011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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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登福
陳智賢
張智盛
張智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德爺宮間因本院99年訴字第464 號請求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陳登福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2,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874元;上訴人陳智賢張智盛張智謀之上訴利益為617,88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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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