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66號
ULDV,100,訴,366,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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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6號
原   告 林大文
訴訟代理人 林萬盛
被   告 廖美玉
      廖秀黎
      廖雲啟
      李廖秀絹
      廖玉卿
      廖郃
      廖佐离
      廖佐鏞
      廖佐笆
      廖淑敏
      廖曉蘋
      廖曉韻
      廖曉潔
      廖曉涵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廖毓豪
被   告 許廖夏
      廖甲銖
      陳淵霖
      陳猜
      陳鳳綢
      廖鎮樂
      陳麗華
      陳麗嬌
      程爐
      程金嬌
      程銘輝
      程銘德
      許登顯
      許全成
      許木樹
      許惠貞
      許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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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