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老治
李和川
李新河
李新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萬祥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