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克彥即泰祥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訴
字第190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32,1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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