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50號
ULDV,100,補,150,201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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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義
原告與被告雲林縣警察局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9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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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