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27號
ULDV,100,司拍,127,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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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葉清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3 月25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台幣(下同)1,62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28 年3 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 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8年3 月27日邀同第三人葉惠麟為 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350,000 元,詎自100 年6 月26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232,698 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放 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0 年10月13日雲院恭非平決100 年度司 拍字第127 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葉惠麟表示意見,該通 知均已於100 年10月17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葉惠麟,惟相 對人、第三人葉惠麟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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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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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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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溝子埧│溝子埧│0000-0000 │建│5117.00 │10000分之104 │葉清顯持分104/10000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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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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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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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41-│斗六市○○○段│雲林縣斗六市江│5層鋼筋混凝土 │四層43.80 │96.5│陽台 13.93 │全部 │ │
│0│000 │溝子埧小段0650│厝路100巷5弄50│造 │五層47.60 │9 │ │ │ │
│1│ │-0022地號 │號4樓 │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5.1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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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部分:溝子埧段溝子埧小段548建號 1,493.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8分之1(含停車位編號6,權利範圍1/78) │
│ 溝子埧段溝子埧小段549建號 2,124.7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6000分之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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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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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