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債 務 人 張榮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7,650 元,及自民
國100 年5 月30日起至民國100 年6 月29日止,按年利率1.
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877%)加10% 計付利息,逾期
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877%)加
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
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877%)加20% 計付利息
,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
877%)加20% 計付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