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122號
ULDV,100,司促,9122,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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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1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曾聰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91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聰結 │100年11月11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661 │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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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