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531號
ULDM,100,訴,531,2011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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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豊益
指定辯護人 黃逸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豊益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林豊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 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販 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且為確保本案 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00 年 6 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該次羈押期間未滿前,經訊問被告 後,認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 而自100 年9 月17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73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移送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執行,而雲林地檢署檢 察官於100 年10月28日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0 年10 月28日雲檢文強100 執2377字第29816 號函1 份在卷可考, 嗣經本院於100 年11月2 日,以雲院恭刑行決100 訴531 字 第11138 號函,函覆雲林地檢署同意先予執行被告上開案件 應執行之徒刑,而雲林地檢署即於100 年11月7 日核發執行 指揮書,將被告移至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此有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0 年執強字第2377號執行指揮書1 份附 卷可參,是本院認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 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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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