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 告 許振江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被 告 葉明雄
葉明俊
葉連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