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0年度,44號
MLDV,100,親,44,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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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44號
原 告 陳進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敏菱陳姵苓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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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