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697號
MLDV,100,補,697,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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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葉慶讚
葉錦鵬

朱石墻
葉猜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葉正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
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
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
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並未陳報是否有約定租金,而依系爭
2 筆土地謄本之均記載為「無」,則其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
利益之十五倍為新臺幣(下同)311,797 元(計算式:依土
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系爭520 地號土地之申報地
價每平方公尺88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37.05平方公尺年
息10%15+系爭521 地號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88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99.16 平方公尺年息10%15≒311,
79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地上權權利範圍依新式謄
本所載計算),地價則為1,299,155 元(計算式:系爭520
地號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5,5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
137.05平方公尺+系爭521 地號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
5,5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99.16 平方公尺=1,299,155 元
)。是依前揭規定,一年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即為1 年利益之15倍,核定為311,79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二、被繼承人葉正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
定繼承,及一併具狀追加尚未為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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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