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謝發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發沐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肆
拾陸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迄今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