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潘榮福即長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被 告 中華威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倉欽
訴訟代理人 賴仕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依兩造簽訂工程簡約之 付款辦法及備註條款第8 條約定,本合約一有爭執時,雙方 同意以買受方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簡約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買受方 (即被告)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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