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24號
MLDV,106,簡上,24,2017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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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4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劉來春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胡俊暘律師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劉維橙
附帶被上訴
人即參加人 劉緯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
但書、第463 條、第272 條第1 項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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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