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77號
MLDV,100,司聲,177,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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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張秀鳳
相 對 人 何在修即何增宗之.
      曾何玉雲即何增宗.
      邱何玉嬌即何增宗.
      陳何玉霞即何增宗.
      陳美雲即何增宗之.
      何宜潔即何增宗之.
      何宗霖即何增宗之.
      何玉香即何增宗之.
      何錦光即何增宗之.
      周何建英即何增宗.
      何徐違妹即何增宗.
      何盈盈即何增宗之.
      何在俊即何增宗之.
      何秀紅即何增宗之.
      何麗蓮即何增宗之.
      賴何貞妹即何增宗.
      謝葉平妹即何增宗.
      戴羅錦蘭即何金才.
      羅梅蘭即何金才之.
      羅榮春即何金才之.
      羅鴻森即何金才之.
      羅鑫蘭即何金才之.
      鍾貞妹即何金才之.
      何麗媛即何金才之.
      何淑媛即何金才之.
      何純媛即何金才之.
      何中熒即何金才之.
      賴吳玉蓮即何金才.
      嚴仁福即何金才之.
      嚴一惠即何金才之.
      林吳玉春即何金才.
      吳松喜即何金才之.
      吳欽榮即何金才之.
      吳欽煥即何金才之.
      吳雲喜即何金才之.
      鄧伊珍即何金才之.
      鄧瑞琴即何金才之.
      鄧國鴻即何金才之.
      靳鄧秀梅即何金才.
      鄧炳梅即何金才之.
      鄧炳樟即何金才之.
      鄧永樟即何金才之.
      鄭鄧秀蓮即何金才.
      徐福祥即何金才之.
      徐慶光即何金才之.
      徐蘭英即何金才之.
      徐文光即何金才之.
      徐營光即何金才之.
      徐金蓮即何金才之.
      徐郁光即何金才之.
      葉何桂春即何金才.
      孫何碧珠即何金才.
      何永榮即何金才之.
      潘秀昀即何金才之.
      陳志豪即何金才之.
      潘淑琴即何金才之.
      何在鈜即何金才之.
      徐劉僅妹即何金才.
      徐劉炳妹即何金才.
      饒劉丹馨即何金才.
      饒菊蓮即何金才之.
      饒菊蘭即何金才之.
      葉雲貴即何金才之.
      葉雲明即何金才之.
      劉財興即何金才之.
      賴劉月英即何金才.
      劉文英即何金才之.
      劉文媛即何金才之.
      劉政仁即何金才之.
      劉聖仁即何金才之.
兼上列一人 吳麗賢即何金才之.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劉相興即何金才之.
      何經美
      何景美
      何恭美
      何在良即何錦美之.
      謝何建蘭即何錦美.
      賴何梅英即何錦美.
      周何金蓮即何錦美.
      何在鈞即何錦美之.
      何俊仁即何錦美之.
      彭何月娥即何錦美.
      劉堯雄
      何漢美
兼上列一人 何堂美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何權美
      何煜美
      黃賴何玉妹即何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規定亦明。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 訴字第86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判由兩造按判決書附表 一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本 件相對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於裁判前命其於 5 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 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 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 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附表:計算書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說 明 │
├─────────┼────────┼────────────────────┤
│第一審裁判費 │ 24,661元 │聲請人墊付。 │
├─────────┼────────┼────────────────────┤
│戶政規費(戶謄) │ 6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0000000)。 │
├─────────┼────────┼────────────────────┤
│戶政規費(戶謄) │ 16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0000000)。 │
├─────────┼────────┼────────────────────┤
│戶政規費(戶謄) │ 26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0000000)。 │
├─────────┼────────┼────────────────────┤
│戶政規費(戶謄) │ 12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0000000)。 │
├─────────┼────────┼────────────────────┤
│戶政規費(戶謄) │ 2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0000000)。 │
├─────────┼────────┼────────────────────┤
│戶政規費(戶謄) │ 2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0000000)。 │
├─────────┼────────┼────────────────────┤
│戶政規費(戶謄) │ 2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0000000)。 │
├─────────┼────────┼────────────────────┤
│戶政規費(戶謄) │ 44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0000000)。 │
├─────────┼────────┼────────────────────┤
│戶政規費(戶謄) │ 18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0000000)。 │
├─────────┼────────┼────────────────────┤
│戶政規費(戶謄) │ 1,22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0000000)。 │
├─────────┼────────┼────────────────────┤
│戶政規費(戶謄) │ 2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0000000)。 │
├─────────┼────────┼────────────────────┤
│戶政規費(戶謄) │ 15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0000000)。 │
├─────────┼────────┼────────────────────┤
│戶政規費(戶謄) │ 1,28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0000000)。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40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AB008048)。 │
│(98年3 月12日) │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70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AB008222)。 │
│(98年4 月8 日) │ │ │
├─────────┼────────┼────────────────────┤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5,90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AC007048)。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 │




│(98年12月2日 ) │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200元 │聲請人墊付(收據編號:AD002891)。 │
│(99年10月20日) │ │ │
├─────────┼────────┼────────────────────┤
│公示送達刊報費 │ 500元 │聲請人墊付。(台灣新生報) │
│(98年6 月2 日) │ │ │
├─────────┼────────┼────────────────────┤
│公示送達刊報費 │ 2,000元 │聲請人墊付。(英文中國郵報) │
│(98年6 月3 日) │ │ │
├─────────┼────────┼────────────────────┤
│公示送達刊報費 │ 300元 │聲請人墊付。(聯合報) │
│(99年10月2 日) │ │ │
├─────────┼────────┼────────────────────┤
│公示送達刊報費 │ 300元 │聲請人墊付。(台灣新生報) │
│(99年12月30日) │ │ │
├─────────┼────────┼────────────────────┤
│公示送達刊報費 │ 300元 │聲請人墊付。(台灣新生報) │
│(100年1月16日) │ │ │
├─────────┼────────┼────────────────────┤
│公示送達刊報費 │ 300元 │聲請人墊付。(台灣新生報) │
│(100年7月9 日) │ │ │
├─────────┼────────┼────────────────────┤
│合 計 │ 51,376元 │均由聲請人墊付。 │
├─────────┴────────┴────────────────────┤
│說明: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聲請人張秀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96元(計算式:51,376×1602/6144 │
│ =13,396,元以下四捨五入) │
│2. 相對人何景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942 元(計算式:51,376×591/6144= │
│ 4,942 ,元以下四捨五入) │
│3. 相對人何恭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942 元(計算式:51,376×591/6144= │
│ 4,942 ,元以下四捨五入) │
│4. 相對人何漢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82 元(計算式:51,376×209/18432 = │
│ 582 ,元以下四捨五入) │
│5. 相對人何堂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82 元(計算式:51,376×209/18432 = │
│ 582 ,元以下四捨五入) │
│6. 相對人何在良、謝何建蘭、賴何梅英、周何金蓮、何在鈞、何俊仁、彭何月娥(即何 │
│ 錦美之繼承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942 元(計算式:51,376× │
│ 591/6144=4,942 ,元以下四捨五入) │
│7. 相對人何煜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48 元(計算式:51,376×209/6144= │




│ 1,748 ,元以下四捨五入) │
│8. 相對人劉堯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039元(計算式:51,376×483/6144= │
│ 4,039 ,元以下四捨五入) │
│9. 相對人何權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82元(計算式:51,376×209/18432=582│
│ 582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0.相對人何經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48 元(計算式:51,376×209/6144= │
│ 1,748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1.相對人戴羅錦蘭、羅蘭梅、羅榮春、羅鴻森、羅鑫蘭、鍾貞妹、何麗媛、何淑媛、何 │
│ 純媛、何中熒、賴吳玉蓮、嚴仁福、嚴一惠、林吳玉春、吳松喜、吳欽榮、吳欽煥、 │
│ 吳雲喜、鄧伊珍、鄧瑞琴、鄧國鴻、靳鄧秀梅、鄧炳梅、鄧炳樟、鄧永樟、鄭鄧秀蓮 │
│ 、徐福祥、徐慶光、徐蘭英、徐文光、徐營光、徐金蓮、徐郁光、葉何桂春、孫何碧 │
│ 珠、何永榮、潘秀昀、陳志豪、潘淑琴、何在鈜、徐劉僅妹、徐劉炳妹、饒劉丹馨、 │
│ 饒菊蓮、饒菊蘭、葉雲貴、葉雲明、劉財興、賴劉月英、劉文英、劉文媛、劉政仁、 │
│ 劉聖仁、吳麗賢、劉相興(即何金才之繼承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
│ 6,121元(計算式:51,376×732/6144=6,121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2.相對人何在修、曾何玉雲、邱何玉嬌、陳何玉霞、陳美雲、何宜潔、何宗霖、何玉香 │
│ 、何錦光、周何建英、何徐違妹、何盈盈、何在俊、何秀紅、何麗蓮、賴何貞妹、謝 │
│ 葉平妹(即何增宗之繼承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752 元(計算式: │
│ 51,376 ×927/6144 =7,752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
┌──────────────────┬────────┬─────┬────┐
│ 姓 名 │98年度訴字第86號│應負擔之訴│ 備 註 │
│ │民事判決訴訟費用│訟費用額 │ │
│ │負擔比例 │(新臺幣)│ │
├──────────────────┼────────┼─────┼────┤
│聲請人張秀鳳 │ 1602/6144│13,396元 │ │
├──────────────────┼────────┼─────┼────┤
│相對人何景美 │ 591/6144│ 4,942元 │ │
├──────────────────┼────────┼─────┼────┤
│相對人何恭美 │ 591/6144│ 4,942元 │ │
├──────────────────┼────────┼─────┼────┤
│相對人何漢美 │ 209/18432│ 582元 │ │
├──────────────────┼────────┼─────┼────┤
│相對人何堂美 │ 209/18432│ 582元 │ │
├──────────────────┼────────┼─────┼────┤
│相對人何在良、謝何建蘭、賴何梅英、周│ 591/6144│ 4,942元 │連帶負擔│
│何金蓮、何在鈞、何俊仁、彭何月娥(即│ │ │ │
│何錦美之繼承人) │ │ │ │
├──────────────────┼────────┼─────┼────┤




│相對人何煜美 │ 209/6144│ 1,748元 │ │
├──────────────────┼────────┼─────┼────┤
│相對人劉堯雄 │ 483/6144│ 4,039元 │ │
├──────────────────┼────────┼─────┼────┤
│相對人何權美 │ 209/18432│ 582元 │ │
├──────────────────┼────────┼─────┼────┤
│相對人何經美 │ 209/6144│ 1,748元 │ │
├──────────────────┼────────┼─────┼────┤
│相對人戴羅錦蘭、羅蘭梅、羅榮春、羅鴻│ 732/6144│ 6,121元 │連帶負擔│
│森、羅鑫蘭、鍾貞妹、何麗媛、何淑媛、│ │ │ │
│何純媛、何中熒、賴吳玉蓮、嚴仁福、嚴│ │ │ │
│一惠、林吳玉春、吳松喜、吳欽榮、吳欽│ │ │ │
│煥、吳雲喜、鄧伊珍、鄧瑞琴、鄧國鴻、│ │ │ │
│靳鄧秀梅、鄧炳梅、鄧炳樟、鄧永樟、鄭│ │ │ │
│鄧秀蓮、徐福祥、徐慶光、徐蘭英、徐文│ │ │ │
│光、徐營光、徐金蓮、徐郁光、葉何桂春│ │ │ │
│、孫何碧珠、何永榮、潘秀昀、陳志豪、│ │ │ │
│潘淑琴、何在鈜、徐劉僅妹、徐劉炳妹、│ │ │ │
│饒劉丹馨、饒菊蓮、饒菊蘭、葉雲貴、葉│ │ │ │
│雲明、劉財興、賴劉月英、劉文英、劉文│ │ │ │
│媛、劉政仁、劉聖仁、吳麗賢、劉相興(│ │ │ │
│即何金才之繼承人) │ │ │ │
├──────────────────┼────────┼─────┼────┤
│相對人何在修、曾何玉雲、邱何玉嬌、陳│ 927/6144│ 7,752元 │連帶負擔│
│何玉霞、陳美雲、何宜潔、何宗霖、何玉│ │ │ │
│香、何錦光、周何建英、何徐違妹、何盈│ │ │ │
│盈、何在俊、何秀紅、何麗蓮、賴何貞妹│ │ │ │
│、謝葉平妹(即何增宗之繼承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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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